三、要健全和落实处理涉法信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政法机关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切实做到分管哪个方面的业务工作,就担负起哪个方面的涉法信访工作责任。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处室庭)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对每一项涉法信访案件要坚持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期限的“四定”原则,确保每一起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具体时间表。要把涉法信访工作列为“平安淄博”建设、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涉法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政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评先创优、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要加大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对负责主办涉法信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涉法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中,要强化协调、指导,注重统一政法机关执法思想,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对涉法信访事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交办、转办、督办的方式处理,对疑难案件、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涉法信访事项,要及时协同政法机关调查处理。对政法机关之间认识不一致的涉法信访事项和需要同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办理的事项应负责协调和指导,妥善进行处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法信访案件督查领导机制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信访、政法各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开会分析情况,掌握涉法信访动态,研究处理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涉法信访问题。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和市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到市赴省进京涉法信访,市信访局要加强接访处访工作,早发现、早接访、早处理,在向市直政法机关转办交办涉法信访案件的同时,要及时告知市委政法委。市执法督查领导小组要把集中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同健全工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涉法信访情况。要建立重点地区和单位负责人督查制度,把涉法信访较多的地方和单位作为工作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查。要建立健全涉法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限期办案责任制和公开听证制度,扩大对重点疑难涉法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程序的试点和探索,以公开促公正,以案释法,达到既处理好涉法案件又教育群众的目的,实现维护一方稳定的社会效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在负责承办督办上级领导和机关转办、交办的涉法信访事项同时,积极开展涉法信访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向领导提供涉法信访信息和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