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同写信人见面
第十七条 对地址详细的署名信,承办单位收到后应立即给写信人复信或回电话;对一些紧急重要信件,要安排专人与写信人见面,了解情况,与写信人签订《信访承诺协议书》。
第十八条 对写信人署实名的举报信,承办单位可酌情与写信人见面或复信。在案件处理中应增强保密性,注意保护写信人。
第十九条 案件查处后,承办单位应在15日内与写信人见面。对不服处理意见,交办单位审查后认为有一定道理的,应责成承办单位复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向写信人出具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条 与写信人见面应根据案情的不同特点,采取面谈、电话或复信等不同见面方式:
(一)对时间跨度长、解决难度大,短期内很难处理完毕的案件,应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实行多次见面的方式;
(二)对涉及多层次、多部门的案件,由案件处理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与写信人见面;
(三)对有实际内容、牵涉人数较多的匿名信案件,可采用召集该单位部分群众代表座谈或张贴告示等方式反馈见面。
第六章 奖励、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的要求,妥善处理群众的每一件来信。对在办信工作中落实“三见面”制度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因未能落实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使写信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造成重复写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市党政信访部门要定期对县(市、区)办信工作“三见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