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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一信多投的来信,只在第一次处理时实行办信工作“三见面”。
  第八条 对不服处理意见又无正当理由、无新内容的重复来信,经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审定后,可不按“三见面”要求处理,但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做好有关人员的稳定工作。

第三章 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

  第九条 信访部门收到来信,要认真登记,分清轻重缓急,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交办,明确承办单位和交办方式。
  第十条 对反映问题需由多个部门处理的来信,可呈送有关领导阅批,确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收到来信后,一般信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重要紧急来信应在3个工作日内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与承办单位领导直接见面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联系。见面时应提出工作的具体要求、结案时限,填写统一格式的交办单。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阅批信件,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批示意见,确定具体人员承办。要加强对案件的督导、协调和调度,负责结案报告的审核和把关。
  第十三条 对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交办单位应及时与承办单位领导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同承办人见面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要在信件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办人见面,掌握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信访人稳定情况,全程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直到案件办结。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对承办的信件进行分析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提出办案思路,尽快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向承办单位领导和交办单位汇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案件调查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写出查处报告,准备好与写信人见面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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