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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4]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反映。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5日

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强化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使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提高一次性结案率和结服率,减少重复信,防止由写信转为上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信工作“三见面”,是指在处理群众来信时要做到: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承办单位领导对每件来信都要作出批示、签署具体意见;同承办人见面,要确定承办人的责任,掌握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同写信人见面,承办单位要向写信人及时反馈查处等情况。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在办信工作中全面实行“三见面”制度。县、乡两级党政信访部门是处理来信的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应发挥好指导、督办和协调等作用。
  第五条 本地区、本部门办信工作“三见面”工作,接受上级党政信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县、乡两级对直接受理和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交办的群众来信,除检举揭发的匿名信以及无内容或字迹不清等无效信外,一律实行“三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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