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自荐时弄虚作假,材料不属实,夸大自身品德才能和工作业绩,故意欺骗组织的;
(四)有意扩大或缩小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或泄漏民主推荐情况的;
(五)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或利用其他方式代替民主推荐的;
(六)民主推荐时只采用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之一,并将推荐结果作为民主推荐结果的;
(七)其他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干部考察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履行监督职责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与考察对象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对考察对象的档案和有关材料审核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对反映问题的知情人,故意干扰或以各种方式制止其发表意见的;
(四)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或馈赠的;
(五)泄露考察情况或向有关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六)向考察对象封官许愿的;
(七)擅作主张,违反考察工作程序的;
(八)挟个人恩怨了解和反映情况,有意夸大、缩小事实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九)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的亲属或从中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的;
(十)其他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讨论决定环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履行监督职责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坚持将考察组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二)未经集体研究就将人选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三)任职公示不规范,或明知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却置之不理,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五)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临时动议或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
(七)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