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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一)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检查方面的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二)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科学、立体、交互、快捷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的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部门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工作机制的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方法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督与日常监督、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监督,协管方配合。
  第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其中,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提前一天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视情派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对本级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每年对下级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经党委(党组)同意,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可适时调阅下级党委研究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随时约请有关人员谈话。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及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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