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
《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监督责任和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本级自查和下级检查,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内设的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其工作人员负工作责任。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宣传
《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二)及时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的情况;
(五)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七)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八)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检查与开展自查自纠及对下级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的情况;
(九)分析研究权限范围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整改的情况;
(十)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信访、审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