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办发[2004]32号)
各区县委,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2004年7月29日
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干部任用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互相监督,责任到人;
(二)党内监督为主,党内监督与法纪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预防为主,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