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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办发[2004]32号)


各区县委,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2004年7月29日

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互相监督,责任到人;
  (二)党内监督为主,党内监督与法纪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预防为主,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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