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等制度,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和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七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要依法及时处理。要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一是健全和完善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二是规范和完善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三是公布民主决策的结果。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是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乡镇要定期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进行审计。二是要加强和完善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