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法官力量不足的问题。2001年以来,各基层法院有220名法官因提前离岗或其他原因离开法院,而同期进入法院的124人中具有或取得法官资格的只有24人,法官断层严重,法官队伍力量和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建议:一是除省里分配给我市法院的选调生外,由市中院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每年从社会上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招考一定数量人员,充实法官队伍。二是法官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既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实践经验。基层法院法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一般不要提前离岗,以发挥资深法官的经验优势,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三是畅通法院出口,确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由法院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五)选好配强人民法庭庭长。实行法庭设置改革后,全市人民法庭数量已由1998年的119处调整撤并为目前的25处,形成了“三五个乡镇一个法庭”的格局,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加强。但就当前人民法庭职能及法庭人员规模而言,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如人民法庭不仅要审判大量案件,还要参与综合治理,指导调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同时,需处理一些行政事务,协调有关乡镇之间的问题。而目前法庭庭长的职级普遍较低,不利于开展工作。根据法庭工作实际,参照外地的做法,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审判资历的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担任。
(六)加大对基层法院经费和装备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履行职能所需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将基层法院装备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作为政府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层法院因基本建设所欠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法院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干扰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不再组织法院参加行风评议等活动;不要求法院从事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和城市拆迁等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县、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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