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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一)切实将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党性观念,自觉服从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点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和请示,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开展工作,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根据基层工作特点,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继续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呼声,坚持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中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中院要健全完善指导基层工作的机制,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全面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调节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权利。继续深化法院内部改革,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加强决策、审判、队伍和行政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大力加强基层法官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和“争创五好政法单位”活动,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为法院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全面加强基层自身建设,努力实现“六无”法院(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事件、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五化”法庭(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目标,积极开展争当“四好”法官(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好、纪律作风好、身体素质好)活动,保证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三)加大中院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院系统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基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得中院党组的同意;基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中院党组的意见,然后再作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区县党委、高新区工委任免法院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区县党委、高新区工委组织部会同中院共同进行考察后,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或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中院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再按有关程序报批。依照《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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