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
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
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淄办发[2004]37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齐鲁化工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2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提高

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

(2004年9月17日)


  老党员、老干部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对于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职业老党员生活困难的意见》(淄办发〔1994〕34号)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大部分老党员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和提高。现行老党员的补贴标准,是根据1994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的。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因此,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应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调整提高,使他们及时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鲁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继续实行定期定额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一)1945年9月2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由40元提高到80元。
  (二)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补贴100元。生活困难的,可酌情提高补贴额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