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非煤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水库塘坝安全事故、城市燃气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四)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有最终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区县委书记、区县长,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部门、团体行政正职或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井)长、投资人等;分管负责人是指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规定,同时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重大(含重大,下同)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
  3、未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但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4、故意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基层单位若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对该单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1、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引发事故的;
  2、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和治理,造成事故的;
  3、未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违章指挥,无证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或者不积极组织救援,致使事故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挠抵制事故调查,或者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严重干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7、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
  8、未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及格的;
  9、一年内,区县被上级查出2处以上(含2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1处以上(含1处)非法地下开采矿山或者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