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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7%提取,分别统一上解市级经办机构。
  市、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工伤的认定工作,在实行市级统筹前,暂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分别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认定应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移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紧急时除外)出具受伤害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省、市职业病诊断专门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持有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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