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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
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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