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
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