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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新版《联运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报送、传输和管理,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信息采集标准和要求执行。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同时又使用新版《联运发票》的纳税人,在采集两类发票信息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合并软件进行合并后报送税务机关。各局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新版《联运发票》信息,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集信息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局。
  五、从事联运企业的纳税人,在领购新版《联运发票》时,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各局要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审批。
  六、新版《联运发票》按照以下要求开具:
  (一)纳税人填开新版《联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发货站、到站、经由、中转、货物名称、件数、计费重量、包装、运输费用、其它费用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号码保持一致)、机器编号(为税控装置号)、密码区(为税控装置防伪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为了保证对新版《联运发票》采集信息进行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抵扣方),纳税人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发票的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标记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凡受票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只录入纳税人识别号,不加“+”标记;凡受票方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
  (三)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自备运输工具运费+代付运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票签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凡“仓储费”等5项费用不能区分或不需填开的,也可只填写包干费一项;垫付费用小计=保险费+邮寄费,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填开的项目以发票式样为准。
  七、各局要严格控制新版《联运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在领购前必须进行领购、使用与纳税情况的信息核验,在确认其发票开具与纳税信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准许领购发票,必要时可以采取“验旧售新”制,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向其售票,要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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