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联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联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的有关规定,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联运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具备运输企业资质的纳税人,具备领购新版《联运发票》的资格。运输企业资质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新版《联运发票》适用于运输企业在从事联运业务收取相关费用时开具。新版《联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负责发售。
三、新版《联运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转帐核销联(兰色);第五联为存根联(黑色)。新版《联运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由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市局按照新版《联运发票》的式样和信息采集的要求确定开票软件,开票软件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负责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同时删除旧版《联运发票》的开票软件。凡新开票软件安装到位的,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同时对于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清理缴销;凡未开封使用的整包发票可以办理退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1月30日起停止使用。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为纳税人安装新开票软件过程中,要做好辅导培训,确保新版《联运发票》的开具和信息采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