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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铁路局在豫中小学校接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铁路局
在豫中小学校接收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4]86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铁路系统在豫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步伐,现就郑州铁路局在豫普通中小学校移交接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范围
  郑州铁路局在豫55所普通中小学(名单附后)。
  移交学校资产和人员的接收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接收方式
  (一)对郑州铁路局在豫普通中小学校成建制整体接收。机构编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进行核定。富余人员由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协商妥善安置。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郑州铁路局系统在豫普通中小学校移交由郑州铁路局与学校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并签署移交协议。
  (三)移交学校的资产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清产核资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手续。
  (四)学校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铁路部门承担。学校的在建工程继续由铁路部门按原定的投资计划、规模进行建设,竣工后再移交。
  三、经费补助
  铁路部门对移交学校的补贴,由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商定。国家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接收工作,要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班子,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与铁路部门配合,力争9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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