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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县(市)多渠道筹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投放。补助资金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用于企业贷款项目。
  第六条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按实际发生额、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贴息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合法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助项目要有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合法用地和环保手续、项目资金到位法定凭证等材料,项目法人已组建,质量责任体系健全、污水或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
  (二)贴息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完备,承担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度,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充实,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纳税记录。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要填写《河南省县域经济专项资金申报书》,附项目简介、银行贷款凭证等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省财政根据省政府审定的项目和资金额度下拨各县(市)。贷款贴息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贷款额度和结息单等有关凭证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拨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冲减企业应付利息;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县(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省下达的项目规模、内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提供和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监督审核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跟踪问效,项目建成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做出评价。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作出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年报制度。各县(市)应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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