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4]8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县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4]7号),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豫发[2004]7号文件规定,在整合现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基础上每年安排2亿元。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用于培育县(市)行政区域内特色经济、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聚,支持县域经济做大做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益事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领域是: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有地方特色的经济项目。
(二)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管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供水、供热、燃气和道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投放,总额控制,滚动扶持”的办法。
根据项目情况,专项资金每年扶持若干县(市),每个县(市)扶持额度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有关县(市)政府具体组织本县(市)的项目申报,省辖市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发展势头好、项目准备充分的县(市)优先扶持。原定26个重点城镇化试点县(市)暂不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每年扶持的县(市)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