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专用账户,专户基金只能用于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规定的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结算和补助,除此之外,不得用于任何与合作医疗结算无关的办公费、人员经费等支出,也不得用于财政预算资金周转和平衡预算。基金利息转入基金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规范服务,全面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
各试点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区域界限,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使参合农民能够持合作医疗证在全县(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积极推行并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加快改善房屋设施和医疗设备条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加强督导,完善制度
各省辖市、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督导机制,落实督导责任,细化督导内容,完善督导方法,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明查暗访,随时了解和掌握试点工作的真实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相关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各试点县(市)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公示、大额补偿公示、价格公示、信息通报等制度,增强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切实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并通过建立各级联系员制度,畅通信息反映渠道,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批评和监督,及时改进工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