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机构,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试点县(市)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县人民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适当启动经费。
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可通过公开招考或竞聘等方式选拔经办人员。所有经办人员均要接受上岗培训。各经办机构要制定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办事规范有序,内部监管有力,工作透明高效。
四、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适时调整补偿方案
各试点县(市)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各地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可建立家庭账户。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由各试点县(市)合理确定。
各试点县(市)要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在科学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大额补助起付线、封顶线、补助比例以及补助范围等途径,对原补偿方案及时进行调整。方案的调整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实事求是,又要着眼长远,力求稳定,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参合农民受益。
在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地区对大额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等差距不宜过大。
五、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可以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同时也可积极探索各种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前提,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代农民垫付合作医疗资金,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不允许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允许将已到位的补助资金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抽回或挪用。发现上述行为要严肃处理。
为方便农民缴费,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各试点县(市)可逐步探索实行“随即缴纳费用、随即办理手续”的开放式参合方式,但享受时间必须从下一年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