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4]8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各试点单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省25个试点县(市)已有1171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6.68%,截至6月底已有929.14万人次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共支付合作医疗资金16989万元,试点工作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深受农民欢迎。但在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总结全国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
国办发[2004]3号文件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就建立经办机构、严格资金监管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办发[2004]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把这件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强化宣传,增强农民的自觉参与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意义,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参加办法、参加入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期限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以明白卡的形式宣传到每一个农户,尤其要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消除思想顾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