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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南省气象条例》的通知

  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认真制作并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补充订正预报。各级通信部门要同气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递畅通。各级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传输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紧急增播、插播、增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工作标准和制度,确保能及时、准确地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其他具备条件的非公益性传媒(包括电话声讯、移动通讯、无线寻呼、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也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准确地增播、插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五、切实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和防雷、施放气球的社会管理职能
  依法实施气象行业管理是气象主管机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实施气象行业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结构、促进优势互补和气象科技进步;有利于统一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实现资源共享;有利于发展地方气象事业,使气象科技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气象行业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雷电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应当按照《条例》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配合气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之中。
  要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继续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气象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施放气球的资质和资格管理,严格施放气球作业审批,严肃查处违法施放气球行为,杜绝责任事故发生。民航、空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日常情况通报、作业审批衔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机制,使施放气球活动尽快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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