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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南省气象条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贯彻实施《河南省气象条例》的通知
(豫政办[2004]8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四年多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使《条例》在保障气象事业基础性公益事业地位、规范全省气象工作、增强气象服务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促进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对《条例》学习、宣传不到位,对气象事业公益性地位认识不足,依法履行职责不够;有的地方经费投入不足或增长缓慢,因无经费或作业经费不足无法正常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些基层气象台站工作条件简陋,职工生活艰苦;有的地方城建规划随意性大,气象探测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给气象资料使用造成很大困难;有的地方不按规定开展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防雷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地方充灌、施放气球市场混乱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带来严重影响;个别地方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播发渠道不畅,不能有效发挥气象信息的防灾减灾效益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地位,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
  气象事业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加强对气象工作的支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大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和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条例》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力度,不断提高全民的气象法律意识,促进《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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