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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收取;已经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已有的收费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取。“十五”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税收、收费和价格的出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进行审核把关。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不公示就收费,不得突破标准乱收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不得参与经营服务性收费,任何经营服务性部门都不得委托政府机关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相应的部门自己向农民收取。对经营服务性质的保险费、畜禽防疫费、农村合作医疗费、农业科技推广费、农业病虫害防治费等,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和“谁受益、谁拿钱”原则收取,不准按亩或按人摊派,不准与农业税混收。涉及农民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收缴。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行为。 按照中央要求,乡级道路、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应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另搞配套要求农民出资。“一事一议”筹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多数村民同意方可通过,多数村民不同意的就不办,更不准由村干部或少数人决定,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审批程序。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只能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下达筹资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从今年起全部取消“两工”,严禁各地再以各种借口使用“两工”或强行以资代劳。对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要求地方配套,确需地方配套的,要由地方政府安排,不得转嫁到村组和农民身上。审慎化解乡村债务。今年,继续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对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凡是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承借人偿还;属于农村生产项目,承借人是乡村组织的,由乡村组织偿还;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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