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
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意见
近日,针对夏征以来部分地方出现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款,特别是少数地方仍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缴税费,行为粗暴等现象,农业部发出《关于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4]第52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中央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降低农业税税率和粮食直补政策,做到令行禁止。 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政策,让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护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严格执行农业税专项征收的各项规定,不准借征收农业税之机搭车收取水费、合作医疗、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等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搞任何名目的乱集资、乱摊派。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严禁多征、重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严禁收税“打白条”或使用非法票据;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畜;严禁采用税收强制措施收取其他款项。要加强对各种政策性补贴发放使用的监管。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实行公布或公示制度,同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接受农民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准将种粮补贴和减税额抵顶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其他任何债务,必须遵循“有税抵税,无税发钱,落实到户”的原则,确保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