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形象建设。加大“供销社”品牌保护力度,制定社员社、社有企业、基层示范门店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标准,开展诚信达标活动。凡符合标准的由县以上社统一授牌;暂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限期达标;凡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则不予授牌。其他经济组织在农村兴办的各类商品流通网点(棉花、农资经营除外),按照自愿的原则,凡承认供销社章程,符合供销社诚信标准,服从供销社统一管理的,经申请和资格认定,可加盟供销社经营网络,并予以授牌。要发展一批“货真价实”示范店。本省境内“供销社”诚信标牌由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全省统一标志进行设计,各级联合社负责监制,并对本级社员社、社有企业、基层示范门店、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标授发。要加强对“供销社”品牌的经常性管理,分级建立诚信档案,以《神州合作网》为平台,实行全省联网。对于违反供销社行业基本规范和诚信承诺的社员社、社有企业、基层示范门店、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其他供销社经营网点,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公开曝光和上系统诚信档案黑名单、取消其“供销社”诚信标牌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在全系统开展经常性诚信教育,牢固树立诚信观念,把行业基本规范和诚信承诺变为系统上下的自觉行动。要加大诚信宣传和承诺事项宣传的力度,按照统一样式,在各级供销社及其经营、服务机构的会议室、宣传窗口和经营场所广泛张贴系统行业基本规范和各项诚信承诺,做到社社清楚,人人明白。要积极营造诚信供销社的浓厚氛围,每一级供销社、每一个供销社干部职工都要在思想上真正确立社兴我荣、社衰我耻的荣辱观,自觉维护供销社形象、维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努力为建设诚信供销社增光添彩。
(四)强化承诺落实。要建立健全系统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供销社都要明确分管领导、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形成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反应灵敏的管理体系,实现诚信承诺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实行标本兼治、立足治本,加大对诚信社员社、诚信社有企业、诚信供销社门店、诚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供销社诚信主体的培育,把全系统行业行为、为农服务、经营活动、内部管理的全过程置于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下,为打造诚信供销社提供可靠的体制保证。
(五)强化责任追究。要采取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各级供销社把公开承诺贯穿于管理、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思想教育的办法,切实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查、违规必究、惩处到位,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诚信承诺主管问责制,各级供销社必须首先管好本级,对本级社诚信承诺负全责。同时,坚持一级管一级,下级社对上级社负责、各级供销社经营服务机构对本级社负责,全系统对消费者负责。要对不履行承诺以及各类失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凡不遵纪守法,制假售假,损害群众利益,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企业负责人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必须从严查处。按照主管问责制的原则,对发生不履行承诺以及各类失信行为的单位实行责任上追一级,以县级联合社为单位,一个年度内其社员社或直属企业发生一次重大问题的,对该县联合社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两次重大问题的,除县联合社上系统诚信档案黑名单外,对该县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建议当地党委、政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市级供销社直属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比照县级社的办法处理;其辖区内县级联合社以下单位,发生一次以上重大问题的,取消该市供销社当年系统评先资格。凡涉及县以上供销社负责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部门处理;凡涉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处理;凡涉及重大质量问题的,移送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处理;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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