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10.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11.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消,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水利、河务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持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载客的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12.加强对浮桥、公路渡口的管理。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及跨越河流搭建的浮桥,建设单位须将建设方案报送当地水利部门审查后,按《
公路法》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利部门。
13.加强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经营性水上漂流活动,由省辖市政府负责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漂流安全。
14.加强对船舶修造和买卖管理。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业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其资质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购买船舶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到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购买农用船舶应到当地农业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应按照各行业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