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开展水上旅游的库区、景区要建立健全“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库区或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水上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责任制。
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责任,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能。要提供条件,支持各级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针对水上安全秩序混乱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取缔非法船舶、打击非法载客等整治活动。
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的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治理。
5.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及作业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6.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活动,保证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严格执法,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7.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所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海事机构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8.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