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有利于民办医院发展的良好环境
民办医院的设置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院,均可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省政府确定的35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享有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
民办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民办医院应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民办医院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省税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民办医院使用。
民办医院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民办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办医院的建设用地根据实际医疗业务需要合理核定规模,实行协议出让;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可分期支付出让金。
民办医院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医院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民办医院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办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视情况予以一定经济补助。
四、加强监管,促进民办医院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要切实帮助民办医院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民办医院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院合理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