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4]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促进民办医院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办医院的基本原则
民办医院是指除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机构之外的,以社会资本为主兴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主要是指营利性民办医院。
鼓励部分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兴办民办医院,在大中城市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健全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
二、鼓励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
将部分政府所办的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是发展民办医院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各级政府要办好必要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布局合理的提供基本医疗和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血站和急救中心以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现阶段,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按照有进有退、有保有放的原则,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功能、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调控,有些可以合并、兼并,有些可改制或改造为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服务的机构。政府所办公立医院改制后,原则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改制为民办医院。公立医院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工作。
公立医院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在平稳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