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责任目标,按照省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省政府、省辖市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二)省辖市复查。省辖市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所属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省辖市督学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督导评估。省政府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省辖市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政府每届任期内,省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省督导评估结果将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同时向省辖市政府通报;省督导评估报告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省委组织部。省辖市督导检查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告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组织领导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是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政府和省辖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根据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制定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要把“两基”巩固提高,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促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