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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4]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36号)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重在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原则。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对象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县域内务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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