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监管。客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配备专职稽查人员,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客运管理人员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要求,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客运管理部门要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行业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电话值守制度。要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反映出租汽车拒载、绕道、乱收费等违章,3日内核查完毕,10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4、服务监督考核。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经营服务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公共汽车线路(包括编号、沿途站点、首末运营时间)、IC卡服务(包括领换、充值、维修等)、出租汽车叫车与投诉方式等。督促经营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服务规定,定期考核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并将有关考核、处罚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5、首问负责制。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或部门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解释工作,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要立即办理和答复,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的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应立即电告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6、投诉处理。对群众的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别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来电来访的市民。
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服务单位要按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
1、车况车容、仪表用语、规范操作。根据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车况车容以及司乘人员仪表、文明用语、规范操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承诺服务标准,并在车厢合理部位张贴公示,以及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布,接受乘客与社会各界监督。
2、日常运营。公交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设置线路牌,并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各条线路的运营计划和保障措施,包括配车数量、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行车间隔等内容。公交企业在接到线路调整通知后,依照规定在沿线站点设置调整告示。公交企业要根据线路客流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运力安排,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到一线,确保重要枢纽站点客流不积聚、站头不压车。出租汽车企业要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布本企业名称、所在地址、法定负责人以及车辆拥有数、叫车电话、相关服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