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
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苏建城[2004]25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3号)和我厅《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苏建城[2004]56号),我们进一步深化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江苏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和《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及相关市交通局、水务局将本地贯彻执行情况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年底前,我厅将组织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公开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附件:1、《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2、《江苏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3、《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务局、供节水管理处)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
1、产品质量的监督。按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管网水定期监测;对城市按规定设置的测压点压力进行抽查,并在媒体公告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如水质和水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2、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供水企业对外服务相关承诺的服务质量,结合行风评议等活动进行抽检,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3、城市供水安全监督。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和供水水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安全供水。
4、首问负责制。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明确规定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信、来电、来访的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责任人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