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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要求,于每月22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于每月25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并将上述比对相符发票的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及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10月份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规定的样式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样式见附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四、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暂采用手工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已推行电子申报(网上或IC卡,下同)方式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待辅导期结束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方可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已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CA证书的使用期限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的一年。
  五、从2004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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