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党政机关担任职务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本次改革中应予清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向,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职员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应将方案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在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按确定的方案和职员聘任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4.制度入轨运行。根据职员制和雇员制的规定,按先实施后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制度的入轨运行,并按新制度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现有人员向职员或雇员过渡的具体办法以及职员聘用合同、雇员雇用合同的示范(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在我市全面推行聘用制和雇员制后,事业单位对职员和雇员的管理以及以后双方聘(雇)用关系的解除、延续等,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为依据。同时,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员与雇员的配套管理制度。
5.检查验收。由市、区会同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改革工作开展检查验收,抓好总结完善。
(二)改革的时间安排。
1.2004年12月底以前,有关职能部门颁发改革的有关文件、规章和细则,市委市政府对改革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事业单位领导骨干和改革工作骨干的培训。在此基础上,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学习。
2.教育、卫生系统的改革先行一步。在本方案印发后,即由市人事、教育、卫生部门牵头成立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协调机构,拟定改革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协调做好各项改革的准备工作。2005年初正式实施改革,争取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原已确定为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按照新的精神和规定,继续深化和完善改革。
3.未列入首批开展配套改革的事业单位,先进行机构改革,再进行人事改革。其中机构和职能任务比较稳定,相关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经市推进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推行聘用聘任制等单项改革。全市未列入首批开展配套改革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任务完成之后,立即全面开展人事制度配套改革。
在实施机构改革之前,通过招聘新聘(雇)用的人员和原在编人员重新聘(雇)用的,一律实行一年一聘,并在合同中与受聘人明确改革中涉及机构、体制和人员变化的,按新的人事政策和制度执行的相关协定,以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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