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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批准暂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其原工勤人员签订雇员合同,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工资待遇和雇用期上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保护,其参加社会保险和计算退休待遇参照职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作。这部分雇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新招雇员,按新的管理制度执行。
  (六)自谋职业。鼓励未能过渡人员进入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流,自谋职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1〕9号)的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均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已获聘为职员或雇员的人员,单位应与其解除原签定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定职员聘用(雇员雇用)合同;不愿签定聘(雇)用合同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按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规定的标准,按原经费渠道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将采取分期分批分步推进的办法,争取两年左右完成。其中,教育、卫生系统和试点的单位改革可先行一步,摸索经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机构体制改革进行。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按以下方法步骤推进:
  1.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成立改革的组织机构,做好调查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做好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发动,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
  2.实施职位分类。在充分调研准备的基础上,按照我市职员、雇员管理及职位分类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位分类工作,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
  3.开展人员过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职员聘用制和雇员制,对单位现有在编人员进行重新聘用和聘任,过渡为职员或雇员。并按照政策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人员过渡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过渡,再组织其他人员过渡,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列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均需重新聘任,其中凡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科研、教学、医疗等专业性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部门请示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愿意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新提拔聘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男性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从2004年12月31日算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不办理过渡聘用(雇用)手续。本人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留原基本工资待遇,至退休年龄时按原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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