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前退休。为顺利推进改革,在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提前退休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退休条件,放宽的标准按《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办发〔1997〕27号)和《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的规定执行,即:截至2004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应从严掌握。
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在办理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费。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三)待聘(雇)保护期与转岗培训。申请过渡为职员或雇员而未获聘(雇)的人员,从单位确定其未获聘(雇)之日起,给予一年的待聘(雇)保护期。保护期内可参加主管部门或本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单位指定的培训,培训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保护期内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其他空缺职位的竞聘,获聘者予以过渡;也可以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待聘(雇)保护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竞聘上岗、交流到其他单位或待聘(雇)保护期满。待聘(雇)保护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待聘(雇)保护期满后仍未能竞聘上岗或未能找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劝其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辞退。
(四)辞职辞退。过渡时,未聘用人员或待聘保护期满人员要求辞职的,经批准后,可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在本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基本工资(按本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辞职人员自办企业的,可按《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人员过渡时,事业单位有权依据《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应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五)安排进入后勤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制为服务企业的,改制后的服务企业的人事管理关系脱离原事业单位,原所属的工勤人员,人事关系转入服务企业,按企业人事制度进行管理,享受企业人员待遇。单位后勤服务委托给其他服务企业承担的,事业单位可通过适当的扶持措施,要求服务企业予以聘用。服务企业确实难以聘用或本人不愿接受服务企业聘用的工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辞职人员有关规定。其中属服务企业难以聘用而解除人事关系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