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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改革选人用人方式。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或雇员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考、竞聘上岗等形式招聘。事业单位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职员聘用聘任制和雇员制。在编工作人员,凡符合本方案和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过渡条件的,按照职员和雇员聘(雇)用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重新聘用或雇用,过渡为职员或雇员。其中,凡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其职业身份统称为职员,在聘期内具有事业单位职员职位任职的资格和相关的权利,并按其所聘任的职位和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其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原在编工人(简称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其在编工勤人员实行雇员制。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政府控制工资总额、行业有别、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形式。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以职位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与职位、效益、贡献挂钩,与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脱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按照政事分开,政府部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方向,逐步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环节。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员)大会和职工(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在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
  (五)改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职员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这次改革主要目的在于创新机制,建立新制度。各单位对在改革中因各种原因未能被聘(雇)用的原在编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积极措施,多方式、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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