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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与或者包庇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一经查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四、态度鲜明,措施稳妥,依法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快推进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市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基层组织和股份合作企业必须积极配合。
  五、开拓思路,创新体制,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二十二)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各项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
  (二十三)大力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旧村)改造,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二十四)妥善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用地。将区域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土地纳入政府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用地上应给予支持。各用地单位要主动配合,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多种经营,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应当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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