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应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查封或没收施工机械和设备等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不具有从业资质的施工队伍从事工程施工业务的,应当依法处罚,对其中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6.水务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违法建筑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7.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8.城管部门对堆放在道路上用于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应按照或者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9.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农林管理部门对农地、林地应加强巡查,对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非法用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以外,还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助,互相移送属于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十四)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执法机构下达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后,由所在地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依法强制拆除,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在实施强制拆除行动之前切断违法建筑的用水、用电。
公安部门应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组织维护拆除现场秩序,防止和制止干扰、阻挠拆除行动的行为。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