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把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在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所在单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和党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及股份合作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凡参与、包庇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除责成其自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之外,还应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十一)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认真组织实施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3〕13号),加强街道、股份合作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各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有关执法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法律措施,并报告区政府。
(十三)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所发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1.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巡查,发现有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清除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市规划、国土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城市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
3.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4.建设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