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 深发[2004]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继续推进“净畅宁工程”,为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
(一)深刻认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对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严重危害性。近几年来,我市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违法抢建高潮此起彼伏、不断出现,拥有违法建筑的群体不断扩大,违法建筑在特区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大量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利益,损害了全市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腐蚀了社会的肌体和架构,践踏了法律的尊严,阻碍了建设国际化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政,努力营造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市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增强深圳发展后劲,维护好、发展好全市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举措。
(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原则。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既要坚决查处各种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也要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要坚持依法办事。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和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