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职员试用期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职员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的考核等级根据本单位的考核办法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和聘任期的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职员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调整职员职级以及职员聘用、聘任、培训、工资、奖惩的依据。
职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对职员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或者予以嘉奖表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职员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和表彰由事业单位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职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教育培训。
职员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员培训,鼓励职员参加提高个人能力的各种社会培训。
第四十四条 职员培训分为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职员培训的内容应当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五条 职员培训可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训机构实施。
第四十六条 职员的培训成绩和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是职员考核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职员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 职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职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