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发展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互惠互利、同等优先”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建立更紧密、更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粮食企业和个人到粮食主产省通过承包土地、租买仓库、创办企业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同时,采取免费提供仓库、厂房等多种扶持措施,吸引省外粮食经营企业来我省从事粮食经营和加工。
(十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全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手段,加强对粮食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粮食及其产品的认证,实施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十六)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粮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协调机构,保障粮食安全。
(十七)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组织实施,加强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加强使用监管,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确保补贴真正落实到户。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也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充分挖掘省内粮食生产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粮食管理机构建设。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设区的市和粮食消费大县(市、区)原则上应单独设置粮食局,其他地方可在有关部门设置粮食管理机构或增挂粮食局牌子,做到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粮食管理,保持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的相对独立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军粮供应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供应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