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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九)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十)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 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储运和销售,又要加强管理,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乱”。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等条件,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企业入市的资质标准另行规定。
  (十一)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各级政府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和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超过粮食零售“警戒线”时,政府要通过积极组织粮源、抛售储备粮等手段,努力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格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量技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十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300亿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160—200亿斤的粮食生产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措施,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新建标准农田与造田、造地项目的质量关。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壤地力培育和低产田改造,把各项保护措施真正落实到村组和农产。加强粮食主产区的商品粮基地建设,重视科技投入,努力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
  (十三)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的要求,确保各级地方储备粮按时、足额到位。加快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逐步提高晚稻等优质口粮品种在储备量中的比重。加强储备粮管理,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保证政府需要动用时调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加快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实现“省级储备粮放省库,市县储备粮放市县中心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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