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储备粮管理和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责任,实行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为主,接受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定岗定员,实行减员分流,精简富余人员,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国有资产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鼓励民营企业参股、控股。
(六)规范政府与各类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和应急需要时,粮食企业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因承担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亏损,政府给予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亏损,由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组织清理、审计,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属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亏损,当地财政要尽快拨补到位,予以弥补;属政策性原因产生的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并由当地财政统筹资金限期消化;属企业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自行消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精神,另行制定。
(七)支持从事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 大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骨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粮食流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创立品牌,深度加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格局,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以市场为导向,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参与二次分配,提高粮油订单的履约率。
(八)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提高流通效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运用粮食“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和电子商务、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开发建设区域性粮食物流加工中心,实现储运、批发、加工一体化,提升粮食流通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在用地、资金等方面,对区域性粮食物流加工中心的建设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