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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4]22号)


  2001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以“一取消、两放开、三确保”(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了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达到了农民、消费者、经营企业和政府“四满意”的改革目标。随着全国粮食形势的变化,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当前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政府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或最高销售限价。
  (二)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充分发挥市场在平衡粮食供求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省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的自有运粮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提升市场服务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中心城市(设区市)为主,辐射周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市场网络。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 实行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或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办法。补贴的标准,按照商品粮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年粮食复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应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粮食”合同,按合同预付订金,省财政予以贴息。收购时,按订单内实际交售数量,在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继续实行种粮农户免征农业税。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各地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事先告知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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